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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观察

2015年06月02日 16:34  点击:[]

 

 做“好好先生”,后果很严重——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观察

  今年2月,中央纪委对8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这是中央纪委首次专门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如今,上网看一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因履责不力而被追责的新闻越来越多。 

  这传递出什么信号?领导干部做“好好先生”是行不通了,不然后果很严重!下面梳理的典型案例就是要告诉有关“责任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绝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手底下见真章,该得罪的人就要得罪,该打的“板子”就要打下去! 

  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冲着纪律去

  案例一:山西省长治市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天锁违纪案

  陈天锁在担任长治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长治市体校校长职务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对市体校扣发7名不在岗职工工资用于他用问题负有责任;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失职渎职,对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向施工单位违规摊派广告费用负有责任……经长治市纪委审议并报长治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天锁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二: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仕军违纪案

  2013年、2014年,在临湘市纪委对桃林镇两名违纪人员分别作出建议免职和决定免职后,该镇党委仍安排两人在各自单位履行职责,让犯有严重违纪错误的党员参加村里换届选举。李仕军作为桃林镇纪委书记参与了决策,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临湘市纪委决定,给予李仕军党内警告处分。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怎么能够抓出成效?“两个责任”在市、县怎么延伸?“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冲着纪律去”,点选得好,题破得好。 

  全面从严治党,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就是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抓早抓小,使广大党员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比如,有的把档案造假当成是“小错误”,认识不到这就是欺瞒组织。辽宁省最近公布了6起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案件,涉及问题包括干部履历造假、瞒报家属移居海外实情、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拉票等。如,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没有履行正常的入党程序。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副主任职务;对负主要责任的大洼县副县长(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副县长职务。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这是指向明确的“作战图”。党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党委都要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就要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否则也是失责。 

  对顶风违纪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问责

  案例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司法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昭阳区司法局违规购买和使用79.84万元的公务用车8辆,以“值班费、过节费、下乡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41.64万元……2015年2月,昭阳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勇被撤销党政职务,局党委副书记周世德、副局长洪月仙、副局长李文建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党政职务,局纪委书记李春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职务,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汪海鹰和局纪委委员林吉奎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广东电网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党委书记潘湛荣、纪委书记左婧因下属单位公款旅游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佛山顺德供电局所属单位工会分会发生公款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佛山顺德供电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潘湛荣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佛山顺德供电局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局长左婧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本应是以身作则的领导者,缘何变成违纪的主导者?本应是一身正气的执纪者,缘何变成沆瀣一气的庇护者?自身都硬不起来,又何来担当可言!说到底,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落实到位,责任和压力没有传导到位,其结果必然是“瘫”、“乱”、“虚”、“软”。 

  长此以往,党员干部可能心存侥幸,对纪律浑然不觉,根本不把纪律当回事,视纪律如无物。 

  而不少案例表明,党员干部往往是从“破纪”开始,进而“破法”。有的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在忏悔中说,“要是在刚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谁能够及时提醒一下,我也不会走到今天”;“哪怕是早一点给我纪律处分,我也会内心充满感激”。这些悔恨交加的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意味,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扛起责任、管住纪律,意义不仅在于形成违纪必究的“震慑常在”,更在于实现惩前毖后的“治病救人”。“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只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就能够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病树”必将减少。 

  认识决定行动,行动就要具体。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作出部署,“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对顶风违纪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现在仍有一些党委、纪委等待观望,“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早跟上早主动!“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是套话,更不是念一念稿子就完事的,而是要硬碰硬地落到实处。别忘了,出了事,要追责! 

  责任跟人走,离开了原岗位也要问责

  案例一:上海市电力公司安排超标准公款宴请,时任上海市电力公司党委书记赵义亮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10月21日,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李汝革和国家电网公司产业发展部主任徐鹏在上海调研,于当天中午参加了上海电力公司的超标准公款宴请。国务院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给予李汝革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3月30日,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给予时任上海市电力公司党委书记赵义亮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山东省招远市民政局部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准,时任招远市民政局局长、纪委书记被问责

  招远市民政局部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招远市纪委分别给予时任招远市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徐培松,局纪委书记栾慧凌党内警告处分。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责任跟人走,“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是向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对怕得罪人、丢选票的“好好先生”形成震慑,遏制“坐而论道”、“纸上谈兵”、“投鼠忌器”、“虚晃一枪”等不良势头。 

  必须看到,过去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正是因为管党不力、治党不严,推诿卸责,姑息养奸,造成 “四风”泛滥、腐败蔓延,潜规则盛行,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发生时,衡阳多名人大代表候选人曾向时任市委书记童名谦反映贿选情况,童名谦只是召开会议对换届纪律进行了象征性的重申,却没有真正对违纪违法行为“亮剑”,致使送钱拉票之风愈演愈烈,直至局面完全失控。“第一责任人”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升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的童名谦“跑不了”,不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沦为“阶下囚”。 

  实行“终身追责”就是“对症下药”,通过有责必问、追责到人,倒逼各级责任人把应尽的责任担当起来。这不仅是构建刚性开放长效的问责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此,方能“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记者 陈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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