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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一个都不能少

2016年05月25日 17:03  点击:[]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抓小”意味“放大”?

“抓小”不能“放大”,反腐高压不减

【案例】

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检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如果运用函询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并存在严重违纪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实际上,“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

以广东为例,数据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受理与审结的案件数均连年攀升。2014年受理的案件数增长了82.2%,其中审理厅级干部人数比2013年增长165%;2015年受理案件数比2014年增长了162%,其中审结厅级干部人数比2014年增长167%。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以前不管的现在管了,以前放松的现在收紧了。”广东省纪委副书记王衍诗说。

4月16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4月18日,广东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4月21日,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5月12日,外交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兼礼宾司司长张昆生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一个多月以来,一个个“大老虎”被查处再次表明,反腐高压态势不减,强度不降,任何人违法乱纪都不要寄希望于侥幸逃脱或重罪轻罚。

批评教育可以代替硬处理?

不能割裂“四种形态”,需综合把握运用、对症下药

【案例】

今年1月29日,中央纪委公布了2015年给予十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况,这些干部因严重违纪,有五人被开除党籍,降为科员或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有四人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降为正处或副厅级非领导职务……2月5日,中央纪委又公布了四川省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魏宏和湖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两人分别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和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在中纪委官网接受访谈时表示,从这些年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发现不少“老虎”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尺子,把监督执纪退到法律的“红线”。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也得视病情轻重来对症治疗:头疼脑热、感冒咳嗽就开点常用药;高烧不退、炎症严重再使用抗生素;长了良性肿瘤、组织增生要做手术摘除……这就要求对“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把握,决不能只强调某一种形态,忽略了其他形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委“三转”的改革深化,大多数纪检干部过去以办大案为英雄的理念逐渐得以转变。吉林2015年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共谈话函询591人;江苏防止小错拖成大错,今年以来共谈话函询省管干部163人;湖南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今年1至3月共开展谈话函询434人次,同比增长675%……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理念逐渐贯穿于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

在转变片面抓大案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偏向某一种形态。有的地方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以批评教育软处理代替纪律硬处理。比如,有地方党委书记收到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后,直接对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根据谈话效果及干部态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是否属实,事后并不对线索及干部反馈进行核实,这就容易造成线索遗漏。此外,有的地方在利用函询要求干部说明有关情况时,并不进行全面核查,有的采取抽查方式,有的甚至只是作为依据暂存起来。因此,既要重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把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使严重违纪的干部越来越少,也要充分发挥后面三种形态的威慑和后盾作用,对严重违纪的腐败行为坚持零容忍。

运用第一种形态最简单?

警惕“容易论”,提高能力担当

【案例】

今年2月23日,经过江西宜春市纪委初核之后,市纪委副书记对某县政协副主席张朝(化名)就违规放贷、投资入股旅游地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起初,张朝一直不敢直面问题,含糊其辞,认为交代自己存在的问题就是“自断前程”。后来在市纪委副书记中肯的开导下,张朝慢慢意识到这样的诫勉谈话是“组织在帮助我、关心我,在咬我的耳朵,让我出出汗,扯住我的袖子,要我及时收手”。最终,他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谈话之后,市纪委就其他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没有影响张朝提拔进步。张朝感慨万分:“若不是市纪委的同志帮助我及时收手,怕是我会依然侥幸下去,必定酿成大错。”

运用把握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如上述案例,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着谈话主体的能力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把握。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掌握大量违纪证据,需要攻破的仅仅是心理防线,而谈话函询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因此在谈话处置问题线索时,就需要根据现场情况随机应变、更加耐心做好对方的思想工作。”一位纪检干部说道。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要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来看,确实如全会所指出,责任、力度和难度都在上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涉及更多监督内容,但凡党规党纪规范所涉及的事项都应纳入“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大幅增加。

同时,对于问题线索,什么情况下运用第一种形态,什么情况下运用后面三种形态,都考验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和能力。有的地方已经进行制度性探索,如广东清远市正在制定《清远市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列出39种谈话提醒情形,给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明确依据。

因此,运用好“四种形态”要结合纪委“三转”的不断深化,在实践中把握好政策,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委也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不只是纪委的事,更是党委的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齐心合力,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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