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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5年09月10日 15:05  点击:[]

案情简介

胡某,党员,A县B乡党委书记。刘某,党员,A县B乡财政所长。2010年6月,胡某与刘某商量后决定,由刘某编造虚假灾情,骗取国家雪灾救灾款(以下简称雪灾款)69万元,存于乡财政所在A县农业银行分理处的基本账户。同年7月,刘某为帮助该银行分理处会计完成揽储任务,私自将该笔雪灾款取出以自己名字办理了三个月整存整取存单。同年10月,刘某将69万元及利息3300元取出后存回单位基本账户。 

2011年2月,A县财政局下拨给B乡雪灾款160万元。胡某与刘某商量后决定,由刘某操作将其中60万元支付了乡村公路工程建设款;同年6月,胡某将雪灾款中50万元借给同学李某用于围标押金;同年10月,胡某再次将雪灾款中50万元借给李某用于偿还前次所借50万元欠款;2012年2月,胡某又一次将雪灾款中50万元借给李某用于围标押金。2012年6月案发。 

分歧意见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1.私自将公款取出并办成整存整取存单后,到期将本金及利息取出归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2.用雪灾款支付乡村公路工程建设款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3.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围绕着上述问题,调查组在定性归责时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刘某骗取雪灾款69万元,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刘某私自将雪灾款69万元存成整存整取存单,到期将本金及利息取出存回单位基本账户,其无非法占有利息的主观故意,没有侵犯公款的收益权能,不构成挪用公款。胡某连续三次将雪灾款借给同学李某用于围标押金,构成挪用150万元公款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刘某骗取雪灾款69万元,应当追究其二人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刘某将雪灾款取出并整存整取构成挪用公款违纪,所获得利息3300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同时,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胡某与刘某将60万元雪灾款挪作他用,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胡某、刘某的党纪责任。胡某连续三次将雪灾款借给同学李某,构成连续挪用公款违纪,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即挪用100万元,同时,胡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认定理由如下: 

(一)胡某与刘某骗取雪灾款69万元,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胡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刘某的党纪责任。 

本案中,胡某与刘某骗取雪灾款,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符合骗取国家财政拨款、补贴违纪行为客体要件规定。同时,胡某、刘某主观上具有将骗取的雪灾款转为本单位所有的目的,具有主观故意,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其二人的党纪责任。 

(二)刘某构成挪用69万元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私自将救灾款69万元挪到银行整存整取3个月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客观方面要件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挪用公款存入银行,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的规定,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综上,刘某挪用69万元公款的行为构成违纪事实,3300元利息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此外,刘某挪用的是救灾款,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应将刘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三)胡某、刘某将雪灾款中60万元用于支付乡村公路建设款项,构成单位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特定款物违纪,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 

单位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特定款物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特定款物的行为。 

胡某、刘某分别作为乡党委书记、财政所长,明知雪灾款属于专款专用的款项,仍挪作他用,具有主观故意。胡某是挪用特定款物违纪行为主要责任者,刘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追究胡某、刘某的党纪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胡某、刘某将60万元雪灾款挪作他用,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犯罪问题,应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四)胡某构成挪用100万元公款违纪行为 

本案中,胡某连续三次将雪灾款借给同学李某用于围标押金及归还围标押金欠款的行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构成连续挪用公款违纪行为,属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 

那么,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的规定,胡某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即认定胡某挪用公款数额为100万元。此外,因为胡某挪用的是雪灾款,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胡某的党纪责任。 

同时,胡某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应将其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对胡某、刘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并处理。 

(齐英武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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